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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中心作为政府收购监管作业人员,近期在处理某投诉遇到了群口纷歧的问题,望能解惑已助作业。 事例:揭露对外招标的政府收购项目划分为01、02、03三个包,选用归纳评分法,一起开评标。四家供货商一起参与了三个收购包的招标,均通过了资历审阅查看及契合性查看,且终究承认三个收购包的中标人为其间三家供货商并进行了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本项目共有3个包,每个包选纷歧样的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应根据中标提名人引荐优选次第(01包→02包→03包)引荐中标提名人(如:一个招标人一起在01包和02包的排名均为榜首名,则该招标人被确以为01包的中标提名人,02包则承认排名第二名的招标人为中标提名人,顺次类推)”,俗称“兼投不兼中”。自己以为该设置存在违背相关规则的景象。据此,提出如下疑问:一、“兼投不兼中”是否违背了归纳评分法的设置准则和中标人的承认规则? 二、“兼投不兼中”是否归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约束或许排挤排序榜首的中标供货商? 三、假如认可收购文件中的这种约好,那么收购人可以对中标人的挑选及中标人资历或引荐次序进行约好吗? 四、“兼投不兼中”是否会为供货商围标串标或高价中标供给了便当条件? 盼复!
根据《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招标办理办法》(财务部令87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则,合格招标人缺乏3家的,不得评标。收购人、署理组织可在不违背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在收购文件中对“兼投不兼中”作出约好,但每一收购包的合格招标人不可以少于3家。感谢您对财务作业的关怀!
财务部关于印发《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 四、附 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中相关规则与本规则纷歧致的,应按本规则履行。请问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都包括哪些准则,《小企业管帐准则》也包括在内吗?
您好!感谢您对财务作业的重视和支撑。关于您所提问题,咱们的答复定见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帐法》第五十条,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是指国务院财务部门根据本法拟定的关于管帐核算、管帐监督、管帐组织和管帐专员以及管帐作业办理的准则。《小企业管帐准则》(财会〔2011〕17号)归于国家统一的管帐准则。
政府收购法 第二十二条 (五)参与政府收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严重违法记载; 请问教师,这个前三年的基准是开评标时刻,仍是收购公告发布时刻,仍是其他时刻?请辅导,谢。
是指供货商详细参与政府收购活动的时刻起算前三年内。感谢您对财务作业的支撑!
国库司领导,您好! 根据《财务部关于第十九条榜首款“较大数额罚款”详细适用问题的定见》(财库〔2022〕3号): “较大数额罚款”确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 请问:根据上述规则,是指收购活动中资历审阅查看的确定行为发生在2022年2月8日今后?仍是供货商遭到罚款的日期应在2022年2月8日今后?举例:某项目开标进行资历审阅查看日期为2022年4月20日,其间一供货商在2021年12月30日遭到120万元的罚款处分,请问该公司是不是归于有“较大数额罚款”的景象?
留言所述罚款自财库[2022]3号文实施后不归于政府收购范畴的“较大数额罚款”。感谢您对财务作业的关怀!
财库司你好,招标人对中标人提出质疑,以为其具有行政处分且行政处分的内容中包括有罚款,按行政处分当地的规则,该处分数额现已抵达当地的较大数额罚款线,以为其不具备招标资历,存在虚伪许诺获取中标行为。本收购项目于2022年1月10日开标,行政处分日期为2021年6月,现问题如下: 问1:处理本项目质疑时,较大数额以2022年2月8日之前为准仍是按“财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实施法令》第十九条榜首款“较大数额罚款”详细适用问题的定见”的200万元为准? 问2:若以2022年2月8日之前各地的规范为准,那么是按行政处分当地的规范断定较大数额仍是收购项目实施地的规范断定较大数额? 盼回答为感
财务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收购法实施法令》第十九条榜首款“较大数额罚款”详细适用问题的定见自2022年2月8日起实施,关于罚款确定问题,主张向作出处分的单位咨询。感谢您对财务作业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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